問題詳情

41 檢察官認甲犯有強盜罪,因而傳喚其至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故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現行犯,亦非通緝犯,不得逮捕之,檢察官所為之逮捕違法,故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B)羈押與否之決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而非判決,所以受理法院得視案件之繁複程度,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審理檢察官之聲請
(C)法院訊問甲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確為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便得裁定羈押,無須考量甲是否有無逃亡之虞或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D)法院縱使確信甲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方得予以羈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6327
統計:A(6),B(22),C(44),D(320),E(0)

用户評論

guava1555】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deardada520】評論

羈押,不是要符合拘捕前置原則嗎?本題為傳喚到庭,不符合羈押要件。有高手嗎?引經據典一下,謝謝。

包子的饅頭】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依但書為了聲請羈押可以逮捕被告。另有批評認為但書等於實質上否認了拘捕前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