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包子的饅頭】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

乙毆打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丙已撤回告訴。

【評論主題】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

【評論內容】

(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評論主題】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

乙毆打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丙已撤回告訴。

【評論主題】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

【評論內容】

(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檢察官實施偵查,未經訊問被告,亦得起訴(B)檢察官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C)檢察官因新聞報導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D)檢察官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並無管轄之限制。

【評論主題】30 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A)檢察官實施偵查,未經訊問被告,亦得起訴(B)檢察官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C)檢察官因新聞報導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D)檢察官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並無管轄之限制。

【評論主題】3.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幾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A)一個 (B)二個(C)三個 (D)視市場需要決定,但最多以三個為限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第95條第二項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評論主題】43 憲兵隊隊長甲為調查乙的竊盜案件,於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不得核發搜索票,因為甲並非偵查主體,僅為偵查輔助機關,即便經檢察官之允許,亦不得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評論內容】

第229條第1項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第230條第1項、第2項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第128-1條第1項、第2項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評論主題】41 檢察官認甲犯有強盜罪,因而傳喚其至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故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非現行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依但書為了聲請羈押可以逮捕被告。

另有批評認為但書等於實質上否認了拘捕前置原則。

【評論主題】67 甲非法持有毒品,經偵查機關依法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在未持搜索票下,取得甲同居人乙之同意進入二人同居之處所搜索,係合法搜索(B)甲經警察依法逮捕後,辯護人未在場,甲

【評論內容】

(E)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法律未有明文規定執行人員需告知有權拒絕同意搜索之權利。對此有認為應修法。

【評論主題】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

乙毆打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丙已撤回告訴。

【評論主題】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

【評論內容】

(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