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工程人員】評論
A.民法§213意旨,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B.§218,得減輕。C.正確,參酌§217第1項意旨。D.參74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要旨「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延伸閱讀因此可以類推適用§224過失相抵法則,依§217減輕賠償金額
【Fighting】評論
D選項應是用第217條第3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