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grit Shih】評論
B錯在,§92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在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只有在但書情形得到檢察官同意後才能釋放,司法警察(官)沒有決定可否釋放現行犯之權,是否有偵查實益也非司法警察(官)判斷
【胡愛晏】評論
「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意思是也可以不經許可嗎?
【高銘薇】評論
第 92 條I.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II.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原則:應解送檢察官 (第92條第2項本文)例外:得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第92條第2項但書) 但是不予解送的前提,還是需要得到檢察官之許可。(B)錯在,雖然乙已撤回告訴,但原則上仍須得到檢察官之許可,才不與解送。
【包子的饅頭】評論
乙毆打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丙已撤回告訴。
【Fighting】評論
乙毆打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丙已撤回告訴。
【snoopy75smb】評論
(A)甲之逮捕違法,因為傷害僅屬輕微犯罪,施以逮捕此等侵害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並不合比例原則,故甲之逮捕應屬不合法(X;乙為現行犯,甲之逮捕合法)(B)警察得直接釋放乙,因為丙已表明原諒乙,撤回告訴,再將其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並無任何偵查上的實益可言(X;參考選項 C。警察無權逕行釋放乙,須得檢察官同意)(C)警察應將乙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但經檢察官之許可者,警察得不解送,直接予以釋放(O;普通傷害為告訴乃論,丙已撤回告訴)(D)即便丙已表明不再追究,警察仍須將乙解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檢察長始有權限決定是否釋放受拘提或逮捕之現行犯(X;參考選項 C。在法定要件下,警察得不解送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