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i Lin】評論
這種情形只適用在「先繫屬、後確定」這種情形才會出現的爭議。 因為同一案件應該只能由一個法院審判,不能有二個法院審判。我國是採先繫屬原則,也就是案件先到那一個法院,就應該由那一個法院判決,後面才收案的那個法院應該要諭知不受理。 只有一種情形例外,也就是在先繫屬的法院要做判決前,後繫屬的法院已經判決而且確定了,這個時候,基於尊重判決,所以先繫屬的法院是不可以再判的。
【Shihting Sun】評論
桃園 先————*————* 4/30判決 6/30判確台北 後—————————————* 7月判決判確一案數訟要砍掉一個判決,桃園已判決確定台北後判決 用非常上訴救濟=》302①J47桃園 先———————*——————* 4/30判決 6/30判確台北 後——*——————————— 2月判決判確一案數訟要砍掉一個判決,台北後已判決確定桃園先判決 用非常上訴救濟改判=》302免訴J168桃園 先————*———————*...
【夢冰玥天】評論
依實務見解~D的選項也是有可能的~只是因為台北法院的判決是在板橋法院的後面~所以才錯了!
【吳安】評論
繫數在後的法院,判決確定在前繫數法院第一次終局判決前,就以繫數在後的法院判決為有效
【最佳姐】評論
第 302 條 (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口訣:302免訴,決時大廢 (三女兒面訴,絕食大吠)------------------------------------------------------●免訴判決:1.是指案件因為欠缺實體訴訟條件,而應諭知免予訴究,而不為實體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2.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罪,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豈料檢察官又就同一事件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就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理由,為免訴判決。
【snoopy75smb】評論
(A)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O;臺北先繫屬合法故不得喻知不受理判决,後確定,桃園先判決確定,故臺北應諭知免訴判決)(B)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X)(C)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X)(D)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X)
【Auko Re】評論
先係屬後確定:先係屬的「免訴」先係屬先確定:後係屬「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