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根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兒童及少年可能有未獲適當照顧之通報,其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幾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A)五日
(B)三日
(C)四日
(D)二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7929
統計:A(41),B(94),C(255),D(23),E(0)

用户評論

朝霧達哉】評論

如同樓上大哥所說,在108年4月24日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已修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已經沒有硬性規定要四日內提出報告了,請把答案改成:無明文規定感謝站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LO YUCHIEH】評論

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