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
(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
(B)「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
(C)「公約」中的大陸礁層,得擴及於距離領海基線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
(D)任何沿海國,當然得行使大陸礁層制度下的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2464
統計:A(19),B(196),C(109),D(97),E(0)

用户評論

Kimberley Hua】評論

應該是沉船的問題吧?! 不屬於自然資源.. 

liextn2359】評論

依據海洋法公約第56條第1項a款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所享有的權利: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生物與非生物都是)為目的的主權權利2.在區域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探勘,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第57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腺量起,不應超過200海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