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B)「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

【評論內容】

剛剛去google了一下,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哈哈

 

寶藏所有權歸屬遵循三條原則

  任何物品都應該歸所有權人所有,但這條看似簡單的原則運用起來卻並不簡單。當前判定水下文物歸屬國的標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條原則:  一是屬人原則,以水下文化遺產可辨明的物主的國籍來確定其歸屬。如西班牙政府主張對寶藏的所有權,其依據是該沉船爲1804年被英國軍艦擊沉的西班牙“梅賽德斯”號戰艦。  如果不能辨明水下文化遺產的物主,可以推定爲無主物,在一定範圍内適用先占制度,由先占人穫得其所有權。但打撈人並不一定就是先占人,位於領海的沉沒物,按照主權先占的原則,其先占人應是國家。  依照國際法規則,包括軍艦在内的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國家船舶享...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是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A)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B)簡易處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C)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

【評論內容】簡易程序應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所以是兩造缺席判決。(條文:449I)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1 被告拒絕陳述者(305前段)2 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305後段)3 被告因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而顯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29.....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B)「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

【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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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藏所有權歸屬遵循三條原則

  任何物品都應該歸所有權人所有,但這條看似簡單的原則運用起來卻並不簡單。當前判定水下文物歸屬國的標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條原則:  一是屬人原則,以水下文化遺產可辨明的物主的國籍來確定其歸屬。如西班牙政府主張對寶藏的所有權,其依據是該沉船爲1804年被英國軍艦擊沉的西班牙“梅賽德斯”號戰艦。  如果不能辨明水下文化遺產的物主,可以推定爲無主物,在一定範圍内適用先占制度,由先占人穫得其所有權。但打撈人並不一定就是先占人,位於領海的沉沒物,按照主權先占的原則,其先占人應是國家。  依照國際法規則,包括軍艦在内的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國家船舶享...

【評論主題】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A)當然及於乙、丙 2 人(B)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評論內容】釋字663號有提到對公同共有人之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 不過這裡土地是共同共有人,不知道是不是一樣的道理@@

【評論主題】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B)「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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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藏所有權歸屬遵循三條原則

  任何物品都應該歸所有權人所有,但這條看似簡單的原則運用起來卻並不簡單。當前判定水下文物歸屬國的標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條原則:  一是屬人原則,以水下文化遺產可辨明的物主的國籍來確定其歸屬。如西班牙政府主張對寶藏的所有權,其依據是該沉船爲1804年被英國軍艦擊沉的西班牙“梅賽德斯”號戰艦。  如果不能辨明水下文化遺產的物主,可以推定爲無主物,在一定範圍内適用先占制度,由先占人穫得其所有權。但打撈人並不一定就是先占人,位於領海的沉沒物,按照主權先占的原則,其先占人應是國家。  依照國際法規則,包括軍艦在内的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國家船舶享...

【評論主題】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

【評論內容】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行政規則)的拘束 

(即法官可適用;若認為違法或違憲亦可拒絕適用)

 

但若該解釋令函經法官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人民可以據以聲請釋憲

 

A選項: 法官可以決定裁判時是否援用解釋令函

B選項:「解釋令函」經法官裁判時援用是可以聲請釋憲的D選項: 經裁判上援用,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評論主題】15. 在傳統國際法理論匯中,一國對他國進口商品徵收高關稅,限制商品進口的行為,引起他國的()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A) 報復 (B) 反報 (C) 封鎖 (D) 干涉

【評論內容】

國際爭端可分成政治性質的爭端(不可裁判的爭端)跟法律性質的爭端(可裁判的爭端)

 

政治性質的爭端可以透過強制方法跟非強制方法來解決

強制方法:

反報 (對方不友善不禮貌但不違法的行為以相同的方法回報)

報復 (針對國際不法行為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為回應)

平時封鎖, 干涉

 

非強制方法:

談判,協商,斡旋,調停,調查,和解(調解)

 

法律性質的爭端就是透過國際仲裁跟國際司法解決

【評論主題】26 自訴之提起,若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法院裁定命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時,法院應如何處理?(A)為不受理判決(B)駁回自訴(C)為免訴判決(D)命檢察官擔當自訴

【評論內容】

自訴的不受理:

329II 逾期未委任律師

331 律師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334 違反自訴章規定

343準用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