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者,不是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
(A)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
(B)簡易處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C)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D)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3011
統計:A(70),B(303),C(49),D(136),E(0)

用户評論

Kimberley Hua】評論

簡易程序應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所以是兩造缺席判決。(條文:449I)

tara】評論

有兩造缺席判決這個名詞嗎?是什麼意思?

cydn1218】評論

已經修法了。簡易程序需要言詞辯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阿答力】評論

上面的講錯了,是簡式審判需言詞辯論,簡易判決原則上是不用出庭的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n,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n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簡易判決在實務上是於警察機關調查完畢,確定行為人犯行無誤後(如有監視器錄到完整犯行,行為人坦承犯行),將卷宗移送地檢署,地檢署直接聲請法院簡易判決(檢察官認為有疑問才會傳喚被告及證人),行為人幾個月內就會收到法院判決書簡式審判是法院在準備庭時,被告坦承犯行且又為輕罪,免除證據的嚴格調查程序(如物證及文書的調查,證人鑑定人的詰問),但還是要言詞辯論(因要給行為人陳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