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berley Hua】評論
簡易程序應為「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所以是兩造缺席判決。(條文:449I)
【tara】評論
有兩造缺席判決這個名詞嗎?是什麼意思?
【cydn1218】評論
已經修法了。簡易程序需要言詞辯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阿答力】評論
上面的講錯了,是簡式審判需言詞辯論,簡易判決原則上是不用出庭的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n,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n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簡易判決在實務上是於警察機關調查完畢,確定行為人犯行無誤後(如有監視器錄到完整犯行,行為人坦承犯行),將卷宗移送地檢署,地檢署直接聲請法院簡易判決(檢察官認為有疑問才會傳喚被告及證人),行為人幾個月內就會收到法院判決書簡式審判是法院在準備庭時,被告坦承犯行且又為輕罪,免除證據的嚴格調查程序(如物證及文書的調查,證人鑑定人的詰問),但還是要言詞辯論(因要給行為人陳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