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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年台抗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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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72年台抗字第518號
【小錄事】評論
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 主文 (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 之本.....
【Cat Lai】評論
72年台抗字第518號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正本記載之主文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
【捷哥】評論
民訴第 232 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syuan】評論
裁判宣示或送達後發現原本(法官親自做的)錯誤:大法官43會議解釋:1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誤寫等顯然錯誤):法院得聲請或逕以裁定更正。2.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非誤寫等顯然錯誤):不得逕以裁定更正,需要按照上訴/非常上訴/再審救濟。裁判宣示或送達後發現正本錯誤: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1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法院得聲請或逕以裁定更正,上訴/抗告時間不另行起算。2.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非誤寫等顯然錯誤):書記官重行繕印正確之判決書正本送達應送達人,同時上訴/抗告期間必須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