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裁判上適用「解釋令函」的情況
(B)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函」只是供機關內部參考,並不屬於人民可以聲請釋憲的對象
(C)「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D)如果法院裁判上所適用的「解釋令函」是違憲的,只能提起再審,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
統計:A(307),B(158),C(1350),D(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懲戒與懲處、大法官任期及職權、行政院的提案權
用户評論
【Kimberley Hua】評論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行政規則)的拘束 (即法官可適用;若認為違法或違憲亦可拒絕適用) 但若該解釋令函經法官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人民可以據以聲請釋憲 A選項: 法官可以決定裁判時是否援用解釋令函B選項:「解釋令函」經法官裁判時援用是可以聲請釋憲的D選項: 經裁判上援用,可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