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菸商因此須在菸盒加註相關標示,請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開規定直接限制菸商何種基本權?
(A)出版自由
(B)言論自由
(C)營業自由
(D)財產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0733
統計:A(28),B(1022),C(192),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509號---言論自由V.S.刑法誹謗罪、大法官任期及職權、行政院的提案權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577 號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