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emis Heish】評論
解散立法院之權:增§2第五項(160002): (一)解散時機: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為前提。 →解散立法院前,須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之程序。 (二)例外: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憲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三)解散後之處置: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