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規定牽涉到人民基本權,下列何者不屬之?
(A)言論自由
(B)財產權
(C)營業自由
(D)平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604
統計:A(194),B(106),C(111),D(9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法官任期及職權、行政院的提案權、訴訟的救濟制度

用户評論

106四等警察上榜】評論

D呢? 

】評論

大法官釋字414:『藥事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其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係為專一事權,使其就藥物之功能、廣告之內容、及對市場之影響等情事,依一定程序為專業客觀之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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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何者不屬之.................大意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