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設若某甲在鄉里常白吃白喝,素行不良;導致鄉民某乙因不堪其擾而向警局檢舉甲之惡行。請問警察可否將甲強押至警局,並裁決將甲拘留於警局一週,以免甲繼續為害鄉里? (A)如果有命令為依據,即可 (B)只要有法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依據,即可 (C)如果有法律為依據,始可 (D)不論有無法律或命令為依據,皆不可100年:律師(第一試)#8324
【Aimee Kung】評論
釋字636解釋文內容
【ja80049】評論
矯正甲板之行為 是法官
【97141346】評論
檢肅流氓條例(已廢除)第 13 條 法院認為聲請或移送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法院審理之結果,認應交付感訓者,應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但毋庸諭知其期間。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裁定不付感訓處分:一、不能證明有流氓行為者。二、以流氓行為情節重大移送之案件,經認為情節尚非重大者。三、被移送裁定人未滿十八歲或心神喪失者。四、被移送裁定人死亡者。五、時效已完成者。六、同一流氓行為曾經裁定確定,或重複移送者。其實縱使不知道本條規定,依常理,涉及人身自由基本權侵犯的是由法官決定。(例如:羈押、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