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冰玥天】評論
C選項的緩起訴~不用經法院同意~法院用的是緩刑~
【Nadia Chang】評論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 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snoopy75smb】評論
(A)經法院同意後與被告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得聲請法院為協商判決(O)(B)要求兩造和解,並撤回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X;檢察官無權要求吧?要兩造合意才能和解)(C)經法院同意且甲為認罪之自白後,為緩起訴之處分(X;不須法院同意。緩起訴為檢察官之權)(D)要求乙撤回告訴,並對甲為不起訴處分(X;檢察官無權要求吧?要乙心甘情願撤告)
【玥玦】評論
C選項的緩起訴~不用經法.....看完整詳解
【CheesePlanet】評論
因為案件已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刑,案件目前到法院,得由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