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第258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258條-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依據以上兩條而論,只有當「因再議無理由而被駁回」時才能聲請交付審判。但依題目所述,乙之再議會被駁回是因為「再議不合法」,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
【Dazzling John】評論
訴訟程序不對 因為他沒有偵查 可以在10日內聲請交付審判吧我覺得可以聲請可是他超過時段了 所以就不能了 是這個意思嗎白話的意思是這個意思嗎@@ 感恩告知 謝謝我想辦法不死記法條中
【snoopy75smb】評論
(A)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乙聲請再議且被駁回時,乙都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以糾正不起訴處分之錯誤(X;須再議以無理由駁回)(B)乙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只針對不合法之緩起訴處分(X;不起訴處分亦可聲請再議)(C)乙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就是要糾正所有錯誤之處分,包括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及撤銷緩起訴之處分(X;須再議以無理由駁回,才得聲請交付審判)(D)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未在合法期間內聲請再議,等同未聲請再議,且目前實務上對不合法再議均以公函回覆,並未製作處分書,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O)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