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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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9條 (回復原狀-聲請之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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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8條 (回復原狀-聲請之程序)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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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67條 (回復原狀-條件)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刑事訴訟法 期日及期間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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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看完整詳解
【Ellen Chen】評論
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刑訴70條準用67條第2項。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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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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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刑訴70條準用67條第2項。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