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高銘薇】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第 92 條I.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II.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原則:應解送檢察官  (第92條第2項本文)例外:得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第92條第2項但書)           但是不予解送的前提,還是需要得到檢察官之許可。(B)錯在,雖然乙已撤回告訴,但原則上仍須得到檢察官之許可,才不與解送。

【評論主題】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第 92 條I.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II.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原則:應解送檢察官  (第92條第2項本文)例外:得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第92條第2項但書)           但是不予解送的前提,還是需要得到檢察官之許可。(B)錯在,雖然乙已撤回告訴,但原則上仍須得到檢察官之許可,才不與解送。

【評論主題】甲撞見乙毆打丙,甲予以制止,並將乙扭送至警察局。於警察局,丙表明欲對乙提起告訴。乙自知理虧,當場向丙道歉,丙即表明撤回告訴,不再追究。於警詢後,警察擬將乙移送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第 92 條I.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II.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原則:應解送檢察官  (第92條第2項本文)例外:得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第92條第2項但書)           但是不予解送的前提,還是需要得到檢察官之許可。(B)錯在,雖然乙已撤回告訴,但原則上仍須得到檢察官之許可,才不與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