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向乙承租 A 地,租期二年,甲、乙雙方因此訂立一書面契約。乙立即將 A 地交付予甲占有使用,惟一年後,乙竟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丙,並至地政機關辦妥登記手續。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因甲構成無權占有
(B)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 A 地,因甲非占有人
(C)丙得向甲請求給付租金,因甲、丙間有租賃關係
(D)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租金,因甲、丙間無租賃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8261
統計:A(0),B(1),C(11),D(9),E(0)

用户評論

【用戶】h810925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426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設定用益物權於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用益物權人仍繼續存在。」

【用戶】h810925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426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設定用益物權於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用益物權人仍繼續存在。」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本題亦無§425II但書情形。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本題亦無§425II但書情形。

【用戶】Fighti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426準用425,租賃契約從乙、甲跑到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