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有關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犯罪不問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均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B)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之型態
(D)加重結果犯必定加重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5745
統計:A(28),B(6),C(8),D(5),E(0)

用户評論

【用戶】Babyface0720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為何不是D?

【用戶】Janet Hsia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用戶】Janet Hsia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用戶】曾昭崝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大大   為何不是c    例如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2項有罰未遂   為何不是c

【用戶】= =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17條規定的加重危險犯是指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指的是像第277條的傷害致死致重傷或是第328強盜致死致重傷不是指第222條或第321的加重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