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當年度股東會,提案情形如下:⑴持有股數 3%之股東甲提出一案;⑵持有股數 5%之股東乙提出三案;⑶持有股數 10%之無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丙提出一案;⑷持有股數分別為0.3%、0.3%及 0.5%之丁、戊及己股東共同提出一案;⑸持有股數 0.1%之股東庚提出一案;⑹辛股東提出一案,字數不含標點符號,恰為三百字;⑺壬股東提案委任某信譽素孚之學者出任總經理;⑻癸股東之提案時間已逾公告受理期間。該公司董事會將上述提案全數接受,列為股東會之討論事項,請問上開八種情形中,董事會依法應將之列入議案之情形有幾?
(A)六種情形
(B)四種情形
(C)三種情形
(D)二種情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1),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提案(1)列入(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2)不列入,因為提案限一項(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3)列入,因為提案權與表決權無關(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95.2.8經商字09502402920函)(4)列入(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5)不列入,因為持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2款)(6)不列入,因為三百字限制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3項)(7)不列入,因為經理人委任經由董事會決議,非股東會決議(參公司法第29條、第202條、第172條之1第4項第1款)(8)不列入,因為提案逾公告受理期間(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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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提案(1)列入(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2)不列入,因為提案限一項(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3)列入,因為提案權與表決權無關(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95.2.8經商字09502402920函)(4)列入(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5)不列入,因為持股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2款)(6)不列入,因為三百字限制包含理由及標點符號(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3項)(7)不列入,因為經理人委任經由董事會決議,非股東會決議(參公司法第29條、第202條、第172條之1第4項第1款)(8)不列入,因為提案逾公告受理期間(參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