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仍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4545
統計:A(3),B(1),C(2),D(5),E(0)

用户評論

derek801204】評論

仍然是有效的

發發發】評論

行程法第110條III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行程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未告知救濟途 徑及期間不在以上列舉情形中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行程法第98條III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