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述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8099
統計:A(177),B(249),C(786),D(1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羈押之延長、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足認→要有確實的事證,非為了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所以用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  2. 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因為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原因1.保障被告名譽2.保障相關人士權益(告發者)3. 偵查犯罪資訊優先權之保障(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的關鍵,為保全證據證人宜不公開)4.無罪推定

【用戶】Chan Kai 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調查員不得暫緩第一次接見權 檢察官才可暫緩

【用戶】包子的饅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用戶】移民已上榜,感謝阿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辯護人目前只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3-1第1項本題不在羈押審查程序階段,故拒絕讓其閱卷應認不違法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 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 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足認→要有確實的事證,非為了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所以用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   .....

【用戶】Fighti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用戶】再次奮鬥,更上一層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辯護人目前只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3-1第1項本題不在羈押審查程序階段,故拒絕讓其閱卷應認不違法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X)(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X)(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O;僅檢察官遇有權暫緩接。辯護人僅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或審判中得檢閱卷宗,一般偵查程序不得檢閱筆錄)(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X)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

【用戶】Fighti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用戶】再次奮鬥,更上一層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X)(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X)(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O;僅檢察官有權暫緩接見。辯護人僅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或審判中得檢閱卷宗,依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般偵查程序不得檢閱筆錄)(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X)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