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足認→要有確實的事證,非為了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所以用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 2. 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因為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原因1.保障被告名譽2.保障相關人士權益(告發者)3. 偵查犯罪資訊優先權之保障(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的關鍵,為保全證據證人宜不公開)4.無罪推定
【用戶】包子的饅頭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用戶】移民已上榜,感謝阿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辯護人目前只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3-1第1項本題不在羈押審查程序階段,故拒絕讓其閱卷應認不違法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 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 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足認→要有確實的事證,非為了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所以用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 .....
【用戶】Fighti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用戶】再次奮鬥,更上一層樓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辯護人目前只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3-1第1項本題不在羈押審查程序階段,故拒絕讓其閱卷應認不違法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X)(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X)(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O;僅檢察官遇有權暫緩接。辯護人僅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或審判中得檢閱卷宗,一般偵查程序不得檢閱筆錄)(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X)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
【用戶】Fighti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C) 第34條第3項「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僅檢察官得暫緩之。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第33條僅審判中得閱卷。第737號解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X)(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X)(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O;僅檢察官有權暫緩接見。辯護人僅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或審判中得檢閱卷宗,依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般偵查程序不得檢閱筆錄)(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X)刑事訴訟法 第 34 條 (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