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

【評論內容】

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

辯護人目前只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3-1第1項

本題不在羈押審查程序階段,故拒絕讓其閱卷應認不違法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之懲戒並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A)法官 (B)軍人 (C)政務人員 (D)民選之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評論內容】

to 9F zechs 06大 我有稍微查一下

有關職務法庭的新制是在2012年7月6號正式上路

那其中查到的資料還有說明(抱歉我不太會用貼文章)出處是職務法庭新制對於法官 - 司法院的文章

“法官、檢察官之懲戒,在法官法施行前,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與一般公務員之懲戒並無不同。

然法官法之制定,對於法官、檢察官之懲戒,功能上則有顯著之提升”

您貼的公報是在2011年,也就是民國100年,法官法還未施行,職務法庭制度還未上路之前

應該還是由公懲會審理

若有錯還請大家指正,希望可以一起討論!謝謝!

【評論主題】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

【評論內容】

以下是個人愚見,若有誤請指正

辯護人目前只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33-1第1項

本題不在羈押審查程序階段,故拒絕讓其閱卷應認不違法

【評論主題】19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何種情形,治安機關不得強制出境?(A)於合法居留期間,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B)未經許可入境(C)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D)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已於 106年12月13日修法囉

港澳條例第14條有關強制出境的情形只有以下兩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 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