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經濟,於簡易程序中,特別設有求刑協商程序,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的求刑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
(B)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受緩刑宣告之意思表示
(C)檢察官須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得到法院之同意,始得與被告進行協商
(D)法院在審理後,如認案件有應不受理之情形,不受此求刑協商之拘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7073
統計:A(11),B(27),C(106),D(3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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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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