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發起,並經聯合國(UN)訂定之國際反貪腐日,是每年的:(A)12月9日 (B)9月9日 (C)6月9日 (D)3月9日

【評論內容】以預算週期記之,審定預算之後,執行預算.....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在含 NaOH 與 Na2CO3混合溶液中,分別加入幾滴酚酞及甲基紅指示劑,當酚酞變色時,需用去滴定液 HCl 30 mL,後再加 HCl 10 mL,則甲基紅亦變色,試求原混合液中 NaOH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發起,並經聯合國(UN)訂定之國際反貪腐日,是每年的:(A)12月9日 (B)9月9日 (C)6月9日 (D)3月9日

【評論內容】以預算週期記之,審定預算之後,執行預算.....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在含 NaOH 與 Na2CO3混合溶液中,分別加入幾滴酚酞及甲基紅指示劑,當酚酞變色時,需用去滴定液 HCl 30 mL,後再加 HCl 10 mL,則甲基紅亦變色,試求原混合液中 NaOH

【評論內容】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A)日治時期,曾經實施苔刑(B)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C)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第六十三號,賦予臺灣總督

【評論內容】

日本鴉片專賣,自己日本人不准吸(自稱日本于開國之初,已頒布禁制),但非日本人要吸,也不會禁止你們吸,只是一定要買日本製造的鴉片吸,日本特許的煙館吸,給他們賺大錢,不然就會取締,找麻煩的原因主要是緝私煙,次要原因則是藉此查緝私煙理由,突襲檢查如霧峰林家的高階仕紳有無抗日的各類政治活動。樓上的資料偏於美化日本鴉片專賣政策

很簡單,日本專賣鴉片分三等:『福、錄、壽』!真覺得危害巨大有禁絕意思,為何不取名:『病、弱、亡』

【評論主題】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A)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B)支付命令之聲請,若被告之住所跨連數法院者,則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C)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20條(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也是說如民事訴訟法4-19條情況者 則定有特別審判籍,如第19條(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由該法院專屬管轄。則雖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本俱有管轄權,但如19條遺產支付之訴訟之情況,會出現特別管轄法院。

【評論主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當事人得選擇起訴或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其私法紛爭,此即程序選擇權(B)起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C)法院審判範圍原則上應受當事人聲明範圍與請求裁判內容

【評論內容】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當事人得選擇起訴或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其私法紛爭,此即程序選擇權 

(B)選項皆正確 

(C)法院審判範圍原則上應受當事人聲明範圍與請求裁判內容之拘束,此為辯論主義之表徵

(D)如以訴訟為之,當事人並得選擇聲明之範圍與請求裁判之內容

修改選項--->(B)起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未必有執行力?(A)和解(B)證據保全關於一定給付內容之協議(C)給付確定判決(D)強制調解之成立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

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

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評論主題】臺灣不產棉花,可是在民國4、50年代,臺灣棉紡織工業卻能蓬勃發展,成為世界最主要的生產國。這是因為當時的臺灣在發展棉紡織工業上具有何種優勢?(A) 比較利益  (B) 生產技術  (C) 消費能力  

【評論內容】

以往紡織產業的勞力成本比例為重,紡織技術比臺灣好的國家多的是,一開始是歐洲、再來是美國、後移往日本,再移往亞洲四小龍、之前中國大陸,現移往東協,原因通常只有一個,就是在勞力成本的比較優勢上,紡織產業移往的國家>本來所在國家的技術優勢

【評論主題】【題組】3.昧昧於一「ㄩˊ」:

【評論內容】

關於會議表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表決方式有舉手(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 (B)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C)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實責為原則 (D)以上皆是 

修改成

關於會議表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表決方式有舉手(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 (B)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為原則 (C)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D)以上皆是 

【評論主題】【題組】3.昧昧於一「ㄩˊ」:

【評論內容】

會議規範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

捌、表決

第五十五條(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

      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

      」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

  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評論主題】中共第四部憲法也是最新的憲法是哪一個版本?(A)七七憲法(B)零八憲法(C)九二憲法(D)八二憲法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的各機關組織中有功能分部曰:『兩岸組』!

【評論主題】18 甲赴大陸地區旅遊。甲之友人乙,未經甲事先同意,以甲為被保險人,先後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合計達2,000萬元。甲於大陸旅遊期間,食指遭鐵軌門夾斷,返台後,依殘廢等級分別向丙、丁

【評論內容】下列情形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添附取得--------->原始取得(因為形成新的物權關係)

【評論主題】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名智能障礙的男子甲。警方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但甲聽的不是很懂,只是一直吵著要找媽媽。警方後來將甲移送至檢察官。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甲若因智能

【評論內容】

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名智能障礙的男子甲。警方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但甲聽的不是很懂,只是一直吵著要找媽媽。警方後來將甲移送至檢察官。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時,而又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為甲指定辯護人 (B)指定辯護人乃審判中審判長的權限,故只能在檢察官起訴甲後,若甲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而又不知要選任辯護人,再由審判長為甲指定辯護人 (C)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時,警方及檢察官應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由甲的法定代理人為甲選任辯護人 (D)甲的法定代理人在偵查中為甲所選任的辯護人必須是律師充之

修正為:

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

【評論主題】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233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n決補充之。n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n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n辯論期日。n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n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n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評論主題】中共第四部憲法也是最新的憲法是哪一個版本?(A)七七憲法(B)零八憲法(C)九二憲法(D)八二憲法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的各機關組織中有功能分部曰:『兩岸組』!

【評論主題】18 甲赴大陸地區旅遊。甲之友人乙,未經甲事先同意,以甲為被保險人,先後向丙、丁、戊三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合計達2,000萬元。甲於大陸旅遊期間,食指遭鐵軌門夾斷,返台後,依殘廢等級分別向丙、丁

【評論內容】下列情形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評論主題】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名智能障礙的男子甲。警方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但甲聽的不是很懂,只是一直吵著要找媽媽。警方後來將甲移送至檢察官。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甲若因智能

【評論內容】

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名智能障礙的男子甲。警方告知甲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但甲聽的不是很懂,只是一直吵著要找媽媽。警方後來將甲移送至檢察官。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時,而又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為甲指定辯護人 (B)指定辯護人乃審判中審判長的權限,故只能在檢察官起訴甲後,若甲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而又不知要選任辯護人,再由審判長為甲指定辯護人 (C)甲若因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時,警方及檢察官應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由甲的法定代理人為甲選任辯護人 (D)甲的法定代理人在偵查中為甲所選任的辯護人必須是律師充之

修正為:

某日發生一件殺警奪槍案,警方旋即逮捕一...

【評論主題】15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自民國 97 年起改成「單一選區兩票制」,關於這樣的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我國是屬於兼具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選舉制度(B)「單一選區制」是指選民只能投一票,

【評論內容】

大選區制又稱複選區制,狀況也可以是選民投一票圈一人。但不妨礙一個選區多人當選公職。例如地方縣市議員

單一選區制定義應該是: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個當選人。選舉方法當然可以設定投兩票自由圈選一人或兩人。但不變是唯一的當選人。

【評論主題】15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動產物權的種類有: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評論主題】36 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罰之刑期為:(A)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B)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C)10 年以上有期徒刑(D)無期徒刑

【評論內容】

原題

36 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罰之刑期為: (A)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B)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D)無期徒刑

修正(A)(B)選項為

36 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罰之刑期為: (A)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B)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D)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種犯罪型態,經 2005 年之刑法修正後,迄今仍然存在?(A)常業犯 (B)連續犯 (C)牽連犯 (D)想像競合犯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Idealkonkurrenz)德國刑法上又稱犯罪單數(Tateinheit),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dieselbe Handlung)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

若一行為所實現之不法構成要件為同一,稱為同種想像競合(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如甲向乙丙拋擲炸彈致二人死亡,為兩個故意殺人罪之想像競合。

或者不同,則為異種想像競合(ungleichartige Idealkonkurrenz)。如甲為損毀乙之屏風將其推到,同時將阻止其動作的乙砸傷,系故意毀壞財產罪與故意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的法律效果是從一重罪處斷,即在宣告競合之數罪名後,僅依最重罪之法定刑處斷(吸收原則),但不得輕...

【評論主題】55下列何者,不得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明不服:(A)爲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僞造或變造者(B)當亊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當事人一造於前程序事實審終結後對他造爲自認 (D)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評論內容】

現行條文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

【評論主題】151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A)協助金(B)建設金(C)補助金(D)平衡基金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  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評論主題】54 關於請求給付價金訴訟中之舉證活動,以下何者錯誤?(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B)於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有爭執時,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C)當事人為證據聲明時,應表明應證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n,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4 關於請求給付價金訴訟中之舉證活動,以下何者錯誤?(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B)於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有爭執時,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C)當事人為證據聲明時,應表明應證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288 條 (依職權調查)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46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經濟,於簡易程序中,特別設有求刑協商程序,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的求刑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B)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願受科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

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評論主題】36.日之錄取「日知其所亡,月無忘其所能」之意而命 名,此句之係何人所言: (A)子貢 (B)子思 (C)子夏 (D)孟子

【評論內容】

子夏曰:

「日知其所亡,月無亡其所能,可謂好學也已矣。」 

【評論主題】7. 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A)日治時期,曾經實施苔刑(B)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C)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第六十三號,賦予臺灣總督

【評論內容】

日本鴉片專賣,自己日本人不准吸(自稱日本于開國之初,已頒布禁制),但非日本人要吸,也不會禁止你們吸,只是一定要買日本製造的鴉片吸,日本特許的煙館吸,給他們賺大錢,不然就會取締,找麻煩的原因主要是緝私煙,次要原因則是藉此查緝私煙理由,突襲檢查如霧峰林家的高階仕紳有無抗日的各類政治活動。樓上的資料偏於美化日本鴉片專賣政策

很簡單,日本專賣鴉片分三等:『福、錄、壽』!真覺得危害巨大有禁絕意思,為何不取名:『病、弱、亡』

【評論主題】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行使,必須考量法律關係之判斷與交易安全、人倫關係、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與使用等等,此項考量主要乃係基於:(A)公共利益(B)兩造平等(C)社會秩序(D)公共安全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591 號

……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評論主題】【題組】(2) Y 化合物的化學式。 (15)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評論主題】【題組】9. Mom put two spoons of s t in the chicken soup.

【評論內容】萬家香同學的提點是關鍵,這兩個容易搞混。

【評論主題】四、非選擇題 (每個答案 1 分 共 10 分)1.民初蔡元培所寫輓聯:「保障共和,應與松坡(蔡鍔)同不朽;宣傳歐化,不因南海(康有為)讓當仁。」請問:【題組】(1)此輓聯所寫是指何人?

【評論內容】

論理解釋(英語:Mischief rule):

又稱「目的解釋」,是以法秩序之整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闡明法律文字的真意。如果文理解釋不足以確定法律文字的真意,才能使用論理解釋。如果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結果互相牴觸,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引自維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BE%8B%E8%A7%A3%E9%87%8B

【評論主題】25.彈口琴「挑」之

【評論內容】

甲因心神喪失受禁治產宣告後,於回復常態時,向乙購買音響一套,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須視甲之監護人是否同意 (C)甲之監護人得撤銷之 (D)有效

「禁治產宣告」相關規定在民國97年5月23日修法後改稱「監護宣告」,請修改題目:

甲因心神喪失受監護宣告後,於回復常態時,向乙購買音響一套,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評論主題】五、如圖三所示,試求穩態電流 i。(20 分)

【評論內容】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⑵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題組】 ⑵若顯著水準 α = 0.05 、樣本數 n = 25 且樣本平均 x = 4 ,則每公畝平均產量是否仍為 5 單位?(10 分)

【評論內容】

期間:

      則指由一定時間至另一時間而言,如自一月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止是。

【評論主題】三、農產品採收工作的效率,不但將影響其生產成本,亦因操作工作的好壞影響其產品品質、儲運壽命、商品價值與採後損失。請論述人工採收與機械採收的適用時機及其優缺點。(15 分)

【評論內容】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評論主題】二、栽培花卉時常於開花前後用摘心、摘蕾、疏花及修剪等操作處理,試說明其目的。(25 分)

【評論內容】

民法第 542 條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評論主題】【題組】 ⑵ Sanitation

【評論內容】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評論主題】二、試問「船上油污染應急計畫」應至少包含那些項目?(20 分)

【評論內容】傳統行政系統化,應該是指組織系統化,科層組織

【評論主題】四、請說明(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題組】⑴轉形斷層(transform fault)、

【評論內容】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完成其審核,並 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 或需要有關之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

所以監察院 有審核 審議 兩權,立法院有審議權

【評論主題】55下列何者,不得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明不服:(A)爲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僞造或變造者(B)當亊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當事人一造於前程序事實審終結後對他造爲自認 (D)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評論內容】

現行條文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

【評論主題】151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A)協助金(B)建設金(C)補助金(D)平衡基金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  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評論主題】54 關於請求給付價金訴訟中之舉證活動,以下何者錯誤?(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B)於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有爭執時,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C)當事人為證據聲明時,應表明應證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n,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4 關於請求給付價金訴訟中之舉證活動,以下何者錯誤?(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B)於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有爭執時,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C)當事人為證據聲明時,應表明應證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288 條 (依職權調查)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46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求訴訟經濟,於簡易程序中,特別設有求刑協商程序,針對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的求刑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B)須經檢察官同意被告願受科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

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

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

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

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評論主題】36.日之錄取「日知其所亡,月無忘其所能」之意而命 名,此句之係何人所言: (A)子貢 (B)子思 (C)子夏 (D)孟子

【評論內容】

子夏曰:

「日知其所亡,月無亡其所能,可謂好學也已矣。」 

【評論主題】7. 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A)日治時期,曾經實施苔刑(B)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C)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第六十三號,賦予臺灣總督

【評論內容】

日本鴉片專賣,自己日本人不准吸(自稱日本于開國之初,已頒布禁制),但非日本人要吸,也不會禁止你們吸,只是一定要買日本製造的鴉片吸,日本特許的煙館吸,給他們賺大錢,不然就會取締,找麻煩的原因主要是緝私煙,次要原因則是藉此查緝私煙理由,突襲檢查如霧峰林家的高階仕紳有無抗日的各類政治活動。樓上的資料偏於美化日本鴉片專賣政策

很簡單,日本專賣鴉片分三等:『福、錄、壽』!真覺得危害巨大有禁絕意思,為何不取名:『病、弱、亡』

【評論主題】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行使,必須考量法律關係之判斷與交易安全、人倫關係、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與使用等等,此項考量主要乃係基於:(A)公共利益(B)兩造平等(C)社會秩序(D)公共安全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591 號

……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評論主題】【題組】(2) Y 化合物的化學式。 (15)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評論主題】【題組】9. Mom put two spoons of s t in the chicken soup.

【評論內容】萬家香同學的提點是關鍵,這兩個容易搞混。

【評論主題】四、非選擇題 (每個答案 1 分 共 10 分)1.民初蔡元培所寫輓聯:「保障共和,應與松坡(蔡鍔)同不朽;宣傳歐化,不因南海(康有為)讓當仁。」請問:【題組】(1)此輓聯所寫是指何人?

【評論內容】

論理解釋(英語:Mischief rule):

又稱「目的解釋」,是以法秩序之整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闡明法律文字的真意。如果文理解釋不足以確定法律文字的真意,才能使用論理解釋。如果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結果互相牴觸,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引自維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BE%8B%E8%A7%A3%E9%87%8B

【評論主題】25.彈口琴「挑」之

【評論內容】

甲因心神喪失受禁治產宣告後,於回復常態時,向乙購買音響一套,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須視甲之監護人是否同意 (C)甲之監護人得撤銷之 (D)有效

「禁治產宣告」相關規定在民國97年5月23日修法後改稱「監護宣告」,請修改題目:

甲因心神喪失受監護宣告後,於回復常態時,向乙購買音響一套,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評論主題】【題組】 ⑵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五、如圖三所示,試求穩態電流 i。(20 分)

【評論內容】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⑵若顯著水準 α = 0.05 、樣本數 n = 25 且樣本平均 x = 4 ,則每公畝平均產量是否仍為 5 單位?(10 分)

【評論內容】

期間:

      則指由一定時間至另一時間而言,如自一月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止是。

【評論主題】三、農產品採收工作的效率,不但將影響其生產成本,亦因操作工作的好壞影響其產品品質、儲運壽命、商品價值與採後損失。請論述人工採收與機械採收的適用時機及其優缺點。(15 分)

【評論內容】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評論主題】二、栽培花卉時常於開花前後用摘心、摘蕾、疏花及修剪等操作處理,試說明其目的。(25 分)

【評論內容】

民法第 542 條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評論主題】【題組】 ⑵ Sanitation

【評論內容】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評論主題】二、試問「船上油污染應急計畫」應至少包含那些項目?(20 分)

【評論內容】傳統行政系統化,應該是指組織系統化,科層組織

【評論主題】四、請說明(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題組】⑴轉形斷層(transform fault)、

【評論內容】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完成其審核,並 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 或需要有關之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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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監察院 有審核 審議 兩權,立法院有審議權

【評論主題】15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自民國 97 年起改成「單一選區兩票制」,關於這樣的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我國是屬於兼具多數決制與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選舉制度(B)「單一選區制」是指選民只能投一票,

【評論內容】

大選區制又稱複選區制,狀況也可以是選民投一票圈一人。但不妨礙一個選區多人當選公職。例如地方縣市議員

單一選區制定義應該是: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個當選人。選舉方法當然可以設定投兩票自由圈選一人或兩人。但不變是唯一的當選人。

【評論主題】250.下列各組「 」中的字音,何者兩兩相同? (A)依「偎」/「猥」瑣 (B)在水之「濱」/「嬪」妃 (C)水中 「沚」/岸「芷」汀蘭 (D)山「僧」遊客/面目可「憎」

【評論內容】

字詞 :【嬪】 

部首:女 部首外筆畫數:14 總筆畫數:17

ㄆㄧㄣˊ pín 古代對婦人的美稱。《周禮.天官.大宰》:「七曰嬪婦,化治絲枲。」漢.鄭玄.注:「嬪,婦人之美稱也。」 古代帝王的妻妾之一。也指宮中的女官。如:「嬪妃」、「九嬪」。《禮記.曲禮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唐.顧況〈宮詞〉五首之二:「玉樓天半起笙歌,風送宮嬪笑語和。」

引自教育部重修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LJY_yq&o=e0&sec=sec1&op=v&view=0-1

【評論主題】21.2017年是歐洲大選年,下列那些人物為極右翼代表?1勒朋 2梅蘭雄 3懷爾德斯 4呂特 5馬克洪 (A) 13 (B) 14 (C)134 (D)123

【評論內容】

瑪琳·勒朋:法國極右民粹主義政黨民族陣線領袖

海爾特·懷爾德斯,荷蘭反伊斯蘭教及右派民粹主義政治人物,自由黨的領導人。

讓·呂克·梅蘭雄是一位法國左翼政治家,生於摩洛哥丹吉爾,現任歐洲議會議員。政黨:不屈法國(2016-)

馬克·呂特,荷蘭政治人物。現任荷蘭首相,自由民主人民黨領袖(保守自由主義)

·馬克宏(法語:Emmanuel Jean-Michel Frédéric Macron;1977年12月21日-),第25任法國總統。政黨:共和前進!(中間派)

【評論主題】46.出納事務之查核要項包含下列何者?(A)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B) 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情 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C)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確實(D

【評論內容】

46.出納事務之查核要項『不』包含下列何者?(A)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B) 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情 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C)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確實 (D)以上皆是 

修改為:

46.出納事務之查核要項包含下列何者?(A)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B) 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情 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C)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確實 (D)以上皆是 

【評論主題】1 在現代社會裡,許多高社經地位的家長願意花費鉅資,讓子女就讀昂貴的私立學校,希望其下一代擁有對等地位的人際對象,接觸賢達名流的生活模式。上述現象可以用下列何種概念來說明?(A)代間流動 (

【評論內容】《彼得原理》(英語:Peter Principle)是管理學家勞倫斯·彼得在1969年出版的一本同名書,裡面提出的「彼得原理」是指:在組織或企業的等級制度中,人會因其某種特質或特殊技能,令他在被擢升到不能勝任的職位,相反變成組織的障礙物(冗員)及負資產。---引自維基

【評論主題】20 上課時老師指定同學閱讀一本已公開發表之課外讀物,小明到圖書館翻閱後,決定影印其中幾頁帶回家閱讀,小華則從圖書館把書借出來後,請影印店影印一整份。針對上述案例,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

【評論內容】

著作權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評論主題】15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臺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不動產物權的種類有: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評論主題】39.依實務見解,當事人之一為合夥時,請問該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A)僅及於合夥財產(B)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及於合夥人(C)必須另訴項合夥人主張,方及於合夥人(D)判決效力優先適用於合夥人,其次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66 年第9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求命合夥人之一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應就此存在要件負舉證之責(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四○○號判例)。此與保證債務於保證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債務之情形有間,故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即不得將合夥人併列為被告,而命其為補充性之給付。況對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故司法院院字第九一八號解釋『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是實務上尤無於合夥(全體合夥人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

【評論主題】17 關於刑法規定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須有緊急危難 (B)須出於不得已之行為(C)須於公務上無特別義務者 (D)須對加害人為之

【評論內容】

例如船長碰到船難,不能說自己要緊急避難自己就先落跑了,而是先堅守崗位,讓船員乘客都安全逃離危險後,最後才能逃離!這就是船長的公務上特別義務!

【評論主題】45 下列那一種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A)警察人員逮捕人犯後,人犯趁警察不注意時逃走(B)警察人員執行攔檢酒醉駕車勤務時,酒醉之駕駛人停車後拒絕酒測並辱罵警察(C)交通違規之駕駛人經警察

【評論內容】

刑法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7 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

【評論主題】36 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罰之刑期為:(A)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B)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C)10 年以上有期徒刑(D)無期徒刑

【評論內容】

原題

36 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罰之刑期為: (A)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B)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D)無期徒刑

修正(A)(B)選項為

36 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罰之刑期為: (A)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B)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D)無期徒刑

【評論主題】27.於審判中,下列何者並不適用強制辯護?(A)妨害秘密罪之第一審案件(B)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C)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D)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者

【評論內容】

現行條文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修正)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