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不動產物權的種類有: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貼貼樂 ( ̄︶ ̄)↗】評論
(D)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V民事訴訟法 第28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