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若乙於甲受法院裁處罰鍰確定後,旋即提出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命甲為公益捐獻,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參考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第 87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餘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6573
統計:A(2),B(28),C(288),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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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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