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Sophia Wang】評論
債務之抵銷為形成權~為單方行為故無須債權人同意何況雙方之間債權債務之抵銷無損及雙方當事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