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下列何者,不得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明不服:
(A)爲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僞造或變造者
(B)當亊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當事人一造於前程序事實審終結後對他造爲自認
(D)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3122
統計:A(6),B(13),C(131),D(39),E(0)

用户評論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現行條文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

【用戶】Chiao Li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此題為民事訴訟法之題目,麻煩請協助修改,謝謝!

【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現行條文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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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現行條文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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