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印地安納瓊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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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