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主張乙、丙間之贈與契約有害其與乙之間之債權,而請求撤銷其贈與契約時,其提起之訴訟為何種性質:
(A) 給付之訴
(B) 確認之訴
(C) 形成之訴
(D) 選項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9805
統計:A(91),B(81),C(980),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給付.形成.確認之訴

用户評論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關鍵字應是那個撤銷形成之訴:分割共有物、增加租金之訴(調整租金)、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離婚判決、法院判決使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之訴訟、經界確定訴訟。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 (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用戶】詹佳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又寫錯了QAQ

【用戶】陳佩彣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給付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B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確認之訴不以改變或者撤銷既存法律效果為目的,而在於通過澄清、確認對業已存在卻處於爭議狀態的事實,以解決紛爭。C形成之訴又稱為創設之訴或權利變更之訴,是指原告主張其本於一定的形成權,為使法律關係(法律狀態)發生變動,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變動該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之訴。在我國的一些教科書上,一般將其定義為“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