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雪豆】評論
只有違背專屬管轄才能廢棄原判發回原審,否則則都應自為判決不得發回原審
【Mou Zzi】評論
我終於寫對一次了...
【阿四】評論
452非專屬G2不得因G1無管轄權而廢棄...
【snoopy75smb】評論
(A)廢棄原判決,判決移送有管轄權之第二審法院(X)(B)廢棄原判決,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X)(C)廢棄原判決,判決移送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X;補充:此乃違背專屬管轄而行之)(D)選項皆非(O)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 (廢棄原判決②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