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B)本訴與反訴得合併或分別辯論
(C)數訴合併辯論裁判將使訴訟程序延滯者,不得合併辯論
(D)數訴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得命合併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1653
統計:A(60),B(607),C(248),D(153),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60 條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9 年台抗字第 366 號要  旨: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相對人某甲、某乙、某丙對於非本訴原告之再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返還改良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抗告人部分即非合法。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206...B.260I+204...C.??205III但書....D.204但書

【用戶】于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法無如選項所述之規定。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第 204 條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60 條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9 年台抗字第 366 號要  旨: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原告之.....看完整詳解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審理:(1)與本訴利用同一訴訟程序。(2)本反訴不得分別辯論。(3)本反訴法院得為一部判決(民訴§382)。但預備反訴或離婚之本反訴,學說認不可為一部判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O)(B)本訴與反訴得合併或分別辯論(X;不得分別辯論)(C)數訴合併辯論裁判將使訴訟程序延滯者,不得合併辯論(O)(D)數訴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得命合併辯論(O)民事訴訟法 第 206 條 (限制辯論)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 (反訴之限制)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裁判字號:69 年台抗字第 366 號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8 月 1...

【用戶】陳柏憲

【年級】

【評論內容】提起一訴→可分別辯論→應分別裁判(一部判決)               →可合併辯論→應合併裁判提起數訴→可分別辯論→應分別裁判               →可合併辯論→可合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