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共同訴訟之原告得任意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B)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一人之撤回效力即於全體
(C)選項皆是
(D)對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被告為一部撤回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6242
統計:A(155),B(205),C(588),D(56),E(0)

用户評論

【用戶】patricia06148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在民訴中只找到第56條的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那選項A,B,C的普通、固有、類似固有共同訴訟在民訴哪個法條?有更詳細的題目解答嗎?

【用戶】patricia06148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普通訴訟規定在53條 55條 。選項B是對的,因爲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ㄧ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至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沒有法條 非必一同起訴 被訴 但必須合一確定 也就是效果準用必要共同訴訟56條規定。選項D是錯的,因爲因爲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跟必要共同訴訟效果一樣。

【用戶】patricia06148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補充:選項A是錯的,因為普通共同訴訟只能是撤回自己的一部分,不可以撤回全部,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彼此互不牽連,其實就是55條之概念,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沒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用戶】patricia0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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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請問在民訴中只找到第56條的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那選項A,B,C的普通、固有、類似固有共同訴訟在民訴哪個法條?有更詳細的題目解答嗎?

【用戶】patricia0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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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普通訴訟規定在53條 55條 。選項B是對的,因爲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ㄧ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至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沒有法條 非必一同起訴 被訴 但必須合一確定 也就是效果準用必要共同訴訟56條規定。選項D是錯的,因爲因爲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跟必要共同訴訟效果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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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選項A是錯的,因為普通共同訴訟只能是撤回自己的一部分,不可以撤回全部,因為共同訴訟人之間彼此互不牽連,其實就是55條之概念,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沒有合一確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