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這是舊題目,最好注意修法年度, 在96年修法 有改!第八十三條(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相關法規】第一項~§425;§86【參考裁判】93,簡上,352--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第八十四條(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聲請退費得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之三分之二(O)(B)原告撤回起訴時,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X;原告負擔)(C)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費(X;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D)聲請退費並無時間限制(X;有 3 個月期限)民事訴訟法 第 83 條 (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