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不合法起訴何者得先命補正
(A)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B)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C)選項皆是
(D)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378788
統計:A(281),B(136),C(192),D(20),E(1)

用户評論

Angela Lin】評論

若D選項加一句不能移送,應該就比較沒有爭議~~對該選項我也觀望超久...所以就錯啦~~唉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94年高考三級,所以這題答案A、B

SunnyLO】評論

第四十九條(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欠缺之補正)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七十五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書狀欠缺之補正)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