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436-18 條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當者,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審理(X;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O)(C)小額程序第二審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為裁判(O)(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O)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