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Funny】評論
第二百一十二條(言詞辯論筆錄程式上應記載之事項) 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19條 (筆錄之效力)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流精歲月】評論
會出這種沒營養的題目的人腦袋一定都裝屎,實務上所有文書表格全在檔案下載就有,全部都是制式化,考這樣的題目跟本沒意義,考進去混久就會知道的遊戲你拿來考5等,我就不相信出題者生出的小孩會有屁眼
【snoopy75smb】評論
(A)訴訟事件(X;應記載)(B)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X;應記載)(C)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X;應記載)(D)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O;應記載通譯而非檢察官)
【Kun Hong】評論
會出這種沒營養的題目的人腦袋一定都裝屎,實務上所有文書表格全在檔案下載就有,全部都是制式化,考這樣的題目跟本沒意義,考進去混久就會知道的遊戲你拿來考5等,我就不相信出題者生出的小孩會有屁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