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409-1 條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B)第 409 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前項裁定得...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行調解程序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禁止處分標的物之命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B)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X;三千元)(C)法院訊問當事人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D)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民事訴訟法 第 409-1 條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409-1條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B)第 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行調解程序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禁止處分標的物之命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B)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X;三千元)(C)法院訊問當事人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D)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O)民事訴訟法 第 409-1 條 (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