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屬審判長行使闡明權之範圍?
(A)選項皆非
(B)代位權之行使與否
(C)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
(D)聲明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7266
統計:A(367),B(117),C(25),D(58),E(0)

用户評論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訴199,199-1

【用戶】陳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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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的法條是?

【用戶】Va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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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rshu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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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To 樓上:         看到 [測驗練習]題,別太在意,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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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arshu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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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patricia06148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審判長因闡明的規定,是在補救辯論主義之缺...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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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選項皆非(O)(B)代位權之行使與否(X;屬闡明權之範圍)(C)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X;屬闡明權之範圍)(D)聲明證據(X;屬闡明權之範圍)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2391 號 民事裁判案由:執行異議裁判日期:民國 78 年 12 月 07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對於代位權行使與否,意思不明時,審理事實法院之審判長,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行使闡明權之職責,其疏於行使,僅以其所有權生效要件欠缺,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時,應認為有發回更審之原因。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審判長之職權)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