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婚姻事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得拘提之
(B)撤銷婚姻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C)法院因維持婚姻,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D)未成年人就離婚之訴,無訴訟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2712
統計:A(35),B(556),C(392),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十條(辯論主義之限制)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說明一、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並涉及公益,故在審理程序中,為求...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用戶】Shi-Yi Ch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求解C】 為什麼不對呢?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十條(辯論主義之限制)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說明 一、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並涉及公益,故在審理程序中,為求...

【用戶】CheesePlanet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十條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非因維持婚姻!

【用戶】Auko R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CCCCCCCCCCCCCCCCCCC可以斟酌當事人所未主張而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或依職權調查證據。此外,其事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涉及家庭暴力或可能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調查之事實結果不符;或是綜合各種具體客觀情事,認為法院不介入探知,將顯失公平時,仍應適用第一項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斟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