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
(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
(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6912
統計:A(66),B(389),C(150),D(5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PS: 是否是民事訴訟有代理人 而沒有辯護人  ,刑訴才有辯護人呢?  請ˇ高手指導!

【用戶】a996088

【年級】

【評論內容】民事稱 訴訟代理人刑事稱 辯護人都是同一種人,只是稱呼不同,這種考法好無恥不知道國考會不會也這麼考,即使真考出來,也會說這樣是在分出你對法條的熟練度,哎...也是要謝謝啦^^先讓我們知道國考的險惡

【用戶】Howard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如果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是一樣的意思,那這題選項就全對啦?竟然過了三年多都沒人說3樓錯…感謝4樓!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B)。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A)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X)(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X)(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X)(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O)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比較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用戶】金宏(y幣不夠解題,請大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這題答案就是陷阱題辯護人是刑訴才會出現的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