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 PS: 是否是民事訴訟有代理人 而沒有辯護人 ,刑訴才有辯護人呢? 請ˇ高手指導!
【用戶】a996088
【年級】
【評論內容】民事稱 訴訟代理人刑事稱 辯護人都是同一種人,只是稱呼不同,這種考法好無恥不知道國考會不會也這麼考,即使真考出來,也會說這樣是在分出你對法條的熟練度,哎...也是要謝謝啦^^先讓我們知道國考的險惡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B)。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A)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之裁判(X)(B)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物上保證人(X)(C)法官為該訴訟當事人之舅媽(X)(D)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辯護人或輔佐人(O)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比較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