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u CingYan】評論
一般裁定:經言辯-應宣示-得抗告應送達; 不言辯-不宣示----應送達;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235 條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a996088】評論
A.C 裁定 經言辯 應宣示不經言辯 應公告 不宣示 應送達 B 改為"得"命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