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Funny】評論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吳雪豆】評論
b是錯在不得以言詞應以文書證之?
【阿四】評論
(B)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惟兩造當事人於審理期日以言詞合意以小額程序進行訴訟者適用 -文書證之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0630720&dostatus=&noslave=1&exp=84#ixzz4ebG94Hyp
【snoopy75smb】評論
(A)係遵循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必然性(O)(B)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惟兩造當事人於審理期日以言詞合意以小額程序進行訴訟者適用(X;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價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O)(D)係基於程序選擇權保障之要求而設置(O)費用相當性原則: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兩者之間不得有顯不相當之情事,無論法院抑或兩造當事人均不得以過多之時間、金錢與勞費而追求違反比例之實體利益。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SunnyLO】評論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