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自行迴避之原因?
(A)法官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
(B)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D)法官參與更審前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5577
統計:A(76),B(13),C(21),D(306),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書記官、通譯迴避之準用)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此題為民訴,應以民訴條文來解民訴第32條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B)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A)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實務上第七款的「前審」並不包括更審前裁判(D),故答案即為(D)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此題為民訴,應以民訴條文來解★★★32...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法官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為連帶債務人(X;自行迴避之原因)(B)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X;自行迴避之原因)(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X;自行迴避之原因)(D)法官參與更審前裁判(O;非自行迴避之原因。「前審」才須自行迴避而非「更審」)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