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59條 (上訴之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snoopy75smb】評論
(A)第二審法院終局判決前(O)(B)第一審判決宣示後(X)(C)第一審判決送達後(X)(D)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X)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
【Lulu】評論
第四百五十九條 (上訴之撤回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