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顏嫥妤】評論
是否有強者知道ABC各應如何修正呢?感激
【hosanfeng】評論
b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乙之送達行為非依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甲之抗辯為有理由,故(B)為律師~錯誤。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A) A國法院是否如同甲所主張為無管轄權之法院,以程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應依A國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