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理解如下,有錯請指教:(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錯誤婚姻是否有效,本題涉及是甲、丁結婚時,是否有效成立國私上的婚姻要件,非婚姻效力應適用的準據法。前者是討論成立要件(適用46條),後者討論身分關係(適用47條)。(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錯誤重婚的前提要婚姻要件成立,討論要件是否成立,自依46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自國家之法律。所以甲應適用杜拜國,丁應適用中華民國法。(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錯誤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住所,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法條臚列如下:第46條(婚姻成立...
【daphne00411】評論
3樓的(C)應該為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花興大】評論
要先結婚才有同居義務,所以同居義務乃係基於婚姻所產生的效力,那就需要使用涉民法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