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甲為杜拜國人,杜拜國為伊斯蘭教國家,允許一夫多妻。甲分別娶杜拜國民乙、日本人丙、中華民國國民丁女為妻,並在杜拜國共同生活,嗣因丁不耐杜拜國夏天高達攝氏45度之氣溫,乃私下回到中華民國臺北。甲因而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請求丁應回杜拜國履行同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D)本件甲、丁同居義務之準據法為杜拜國法律,為當事人住所地法,故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3629
統計:A(101),B(118),C(158),D(4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訴訟法 、法律之名稱、 憲法及增修條文、「教育基本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等均是重要的核心法規,每次出題率均相當高,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理解如下,有錯請指教:(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錯誤婚姻是否有效,本題涉及是甲、丁結婚時,是否有效成立國私上的婚姻要件,非婚姻效力應適用的準據法。前者是討論成立要件(適用46條),後者討論身分關係(適用47條)。(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錯誤重婚的前提要婚姻要件成立,討論要件是否成立,自依46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自國家之法律。所以甲應適用杜拜國,丁應適用中華民國法。(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錯誤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住所,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法條臚列如下:第46條(婚姻成立...

【用戶】daphne00411

【年級】

【評論內容】3樓的(C)應該為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感謝4樓,我應該是打字有誤,應改為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才正確。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理解如下,有錯請指教:(A)關於甲、丁婚姻是否有效之問題,應適用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錯誤婚姻是否有效,本題涉及是甲、丁結婚時,是否有效成立國私上的婚姻要件,非婚姻效力應適用的準據法。前者是討論成立要件(適用46條),後者討論身分關係(適用47條)。(B)甲、丁重婚之問題,應適用杜拜國法律 →錯誤重婚的前提要婚姻要件成立,討論要件是否成立,自依46條規定,依當事人各自國家之法律。所以甲應適用杜拜國,丁應適用中華民國法。(C)丁為中華民國人,關於甲、丁婚姻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錯誤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住所,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法條臚列如下:第46條(婚姻成立...

【用戶】daphne00411

【年級】

【評論內容】3樓的(C)應該為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感謝4樓,我應該是打字有誤,應改為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才正確。

【用戶】daphne00411

【年級】

【評論內容】3樓的(C)應該為婚姻效力用47條準據法,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所以適用共同住所規定,兩人共同住所為杜拜,所以應適用杜拜法律。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感謝4樓,我應該是打字有誤,應改為本題兩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才正確。

【用戶】花興大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要先結婚才有同居義務,所以同居義務乃係基於婚姻所產生的效力,那就需要使用涉民法47